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依法开设银行帐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3、依法设置帐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4、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依法保管财会核算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依法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资料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7、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8、依法实施发票管理。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印制、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
    9、依法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10、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1、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12、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关闭本窗口